解答:法定监护人不能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关于是否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其法定监护人最有发言权,如有异议人提出法定监护人的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则最终认定及裁判的权力在法院。从继承公证实践中,如有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公证员一般会作出其行为超出了其法定监护职责范围,很难认定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判断,故而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