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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涉外 > 用于婴幼儿入户的亲属关系公证问题

用于婴幼儿入户的亲属关系公证问题

2020-10-20 10:02:55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1895


案例


    近日有一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该类公证时,经审查发现,该当事人是和一尼泊尔女人在西藏相识并恋爱,2004年在成都生下一个孩子,医院为其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但该尼泊尔女人并无任何身份证明,连姓名也是该当事人为其取的,据该当事人讲该尼泊尔女人一直滞留在西藏,实际为无国籍人。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办理公证?


解答:公安部门办理婴幼儿入户,一般并不需要当事人提供公证证明。就上述情形而言,应是公安部门在办理此非婚生子女入户的过程中,根据现有证明无法对当事人与孩子的亲属关系作出确认而提出的要求,藉以明确责任或者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基于此,根据公证种类和证明对象的不同,如果当事人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予以办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当事人需出具亲子鉴定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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