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规定不动产公证执业区域的理由基本与诉讼法相同。
第一,与不动产登记相衔接。不动产通常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内容和根据,所以办理与不动产相关的公证时,如果需要了解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公证人应该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规定公证执业区域有利于公证机关查明不动产权属状况,节约公证资源。
第二,办理与不动产相关的公证(如保全证据公证),可能涉及对不动产的拍照、勘测等事宜,规定公证执业区域有利于公证机构查明不动产的物理状况。
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一般不涉及不动产权属和物理状况的查明,所以不是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时,对于协议所涉及财产权属状况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表现为对财产权利凭证的审查和向当事人就权属状况进行的询问)。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对于财产物理状况的查明,基本无必要。
综上所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不受《公证法》关于不动产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