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居住权是可以约定的,也是可以办理协议公证的。理由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居住权不属于物权,但并不妨碍当事人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此类债权性质的权利进行约定,当事人双方对这种权利可以采取约定的方式保障另一方享有。当然享有居住权的协议也可以由当事人、再婚妻子、当事人的事后享有房产继承权的子女共同签订,以便保证协议的履行,保障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另外,为了更好
地保障再婚妻子的居住事宜,可以建议在协议中约定如果房产在当事人死亡后动迁或因当事人子女违反协议约定将房产卖掉的处理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案情介绍,当事人的本意应当是房屋所有权归其他继承人所有,但再婚妻子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但关于不继承的约定是不宜办理公证的,因为放弃继承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合意民事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再婚妻子的居住权和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当事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对相关权利做出处分。综合来看,建议当事人先办理约定居住权的协议公证,然后,建议当事人办理附保留再婚妻子居住权的附义务遗嘱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