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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涉外 > 无扶养关系的继兄弟能否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无扶养关系的继兄弟能否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2021-02-02 14:27:56
来源: 中国公证协议
浏览量: 1869


【案例】

    张三与李四再婚,双方再婚时张三的一子甲已成年,李四的一子乙已成年。现张三、李四均已死亡。他们各自无血缘关系,无抚养关系的孩子甲乙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兄弟关系的亲属关系公证,公证用于享受国内赠与房屋时的税收优惠。请问无血缘关系、无扶养关系的继兄弟能否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解析】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亲属关系法,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仅在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有所体现。从《民法典》第1121条关于互有继承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解释可以看出只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关系才受法律认可。此案中甲乙二人既无血缘关系,也未形成扶养关系,此二人仅是因各自父母的再婚而形成了联系,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继兄弟姐妹关系。因此不应当直接证明,建议间接证明各自与生父母的关系及证明再婚父母之间的关系,能否享受国内赠与房屋时的税收优惠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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