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女方并非无子女,不可办理公证。
1、 女方先有养子女。《民法典》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除非女方与养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
2、 女方后有继子女。《民法典》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女方再婚,虽然与继子女未形成扶养关系,但再婚配偶的子女因其父亲与女方结婚而成为女方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