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①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②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
② 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
③ 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
④ 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
⑤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
① 货币(含本、外币)
②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③ 贵重物品;
④ 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⑤ 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① 标的物因本身性质不适于提存,如易燃易爆危险品、新鲜水果或食品等;
② 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
③ 不动产标的物;
提存公证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起到的作用也非常之大。它能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充当不信任双方的桥梁,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维护和稳定社会民事、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