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很郁闷,为什么都已经公证好了,还需要去领事认证,为什么需要这么麻烦,有什么作用吗?
2015年11月,外交部公布了《领事认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5年11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领事认证的概念与性质、印鉴和签名样式的备案、领事认证程序、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规定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对于涉外公证书而言,就是由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涉外公证书上的公证员的印鉴(或签名)、公证处的印鉴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对于涉外公证书而言,就是通过领事认证,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获得被使用国所承认的域外法律效力。
不是所有的涉外公证书均需要办理领事认证。若“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才需要办理涉外公证书的领事认证。
目前来看,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认证。
但是“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数国家对我国文书免除领事认证。美国、法国等国免除我国部分种类文书的领事认证。然而,若上述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仍坚持要求涉外公证书办理领事认证的,则应按其要求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包括:
1、外交部
2、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称地方外办)
3、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领事认证机构可以特定的法人或机构代办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领事认证分为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和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
1、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包括涉外公证书的领事认证)
(1)负责机构:外交部和地方外办;
(2)流程: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
(1)负责机构: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2)流程: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在办证中,经常会被问及“单认证”和“双认证”的问题。
1、单认证。所谓国内领事认证中的“单认证”,是指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拟送往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文书使用国告知,无需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
2、双认证。“双认证”是指我国涉外公证或商业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有关驻华使领馆和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单认证或双认证。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请参见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中《领事认证》专栏查询《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规定汇编》等信息或者向公证机构、领事认证机构或对应的使领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