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包括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换言之,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在遗赠人生前生效,遗赠人财产的赠与在其死后生效。
温馨提醒:如果遗赠人在死亡前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那么该行为对自身之后的权益保障极为不利。
可以的,但是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此义务,致协议解除的,就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且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果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人(被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可以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另须特别注意,如需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对遗赠人(被扶养人)有限定,《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4条规定:“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其中,扶养需求应做广泛化理解,不是单一物质给予,还包含了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多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先)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后)
1、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2、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遗赠人拟遗赠的财产权利证明;
4、扶养人的身份证明、经济能力证明;
5、遗赠扶养协议;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不能委托他人
可向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1、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2、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的两个月内,应依法及时办理接受遗产的手续。
3、遗赠人有配偶并共同居住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在如何处置家庭财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后在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如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