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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涉外 > 户口簿公证及其认证是否必须以户主作为申请人?

户口簿公证及其认证是否必须以户主作为申请人?

2019-03-05 14:18:57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815


问题

    户口簿公证是否必须由户主申请?若未由户主本人作为申请人,是否会影响后续认证工作?


答复:居民户口簿的管理属于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也是公民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据之一。我国户籍管理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户口登记中的成员和“户主”在法律上的权利都是一致的,没有特别的权利,更多的时候是为了管理方便。


    因出国探亲、旅游、工作、移民等事由需要办理户口簿公证时,户口簿中成员或户主均有权为证明自己的身份而作为公证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本人户籍登记情况予以公证,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居民户口簿公证,因此公证申请人不一定是户主本人。在一定情况下,公证申请人甚至可以不是户主和户口簿内成员,只需满足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实质条件即可。


    广义上的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构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名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也称外交认证。因此,认证与公证书中何人为申请人无必然关系。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领事公证认证法律实务》,许育红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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