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证处提醒您:
☆本告知载明了您所申办之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请务必仔细阅读或/请公证员向您宣读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请向公证员垂询☆
一、建议您首先明确申请探亲、旅游、商务的目的地——哪个国家或地区。因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要求申办的公证及公证书的制作,特别涉及公证的方式(直接或间接)、需要附译的外文(英文或其他)、认证要求(单认证或双认证)等皆有不同要求。
根据目前本处办理的公证案例,申请出国探亲、旅游、商务的常见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新加坡、日本以及欧洲各国等。
二、出国探亲、旅游、商务申请人通常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①出生;
②无犯罪记录;
③亲属关系;
④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⑤工作经历证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⑥申请人的经济担保证明、监护权委托书(一般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收入证明以及未成年人父母的经济担保声明书、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委托书公证);
⑦其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三、申办有关公证,您应提供下列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并将被认真核查
①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的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出生证明;
②当事人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原件;如申请人的户籍有跨省市(地区)变动的情况,需提供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分别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的证明;
③当事人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本人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发往澳大利亚使用的父母亲申请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须提供父母亲有且仅有几个子女的证明;
④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原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是申请人本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如结婚证原件已丢失,需由原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⑤当事人申请办理工作经历证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⑥其他根据不同公证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根据目前了解掌握到的情况,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新加坡、日本以及欧洲各国等国,探亲、旅游、商务申请中可能要求办理的:本告知第三条第④-⑤项中的公证事项时,将采“间接公证”证明方式,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的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或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
五、根据目前了解掌握到的情况,发往美国使用的出生、学历、学位、结婚公证书、发往法国、泰国、哥伦比亚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及办理工作经历公证的,均需加贴当事人的二寸光面(免冠)照片(近照)。
六、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的公证书无法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证处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给本处及公证员的名誉、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处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人已详细阅读/(或由公证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公证告知的全部内容】
当事人/申请人(签署):
日期: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