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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 台湾地区公证文书比对

台湾地区公证文书比对

2019-04-01 10:20:04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260


      对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交的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含法院公证处及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除提供该公证书正本外,按规定还要提供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就需要办理台湾地区公证文书比对。这属于台湾地区“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制度中的一部分。



一、主要依据


1、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2、司法部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公证在福建省使用须比对的通知》[闽司〔2002〕243号]。(含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办理台湾公证书正副本比对程序)



二、负责机构


     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名义(我省即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与“海基会”联系,分别履行公证书副本寄送和查证事宜。



三、两岸公证范围


      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十类公证,之后还增加了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四类。


四、比对流程


     当事人提交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当事人缴交相关费用(在前台开具法服发票和代收收据)——转比对费给省公协(其中13邮费取现)——开具介绍信——将介绍信、转账单(13邮费)和公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一起邮寄给省公协——比对完毕后省公协邮寄回本处——通知当事人领取比对证明或邮回当事人。

      可先致电省公协台湾地区公证书副本是否已寄达协会(查询电话:0591一3772454)



五、注意事项


     业务部门应拒绝接受台湾出具的盖有“中华民国”字样钢印的公证书,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精神和既有做法,以及“一个中国”原则,存在文书被拒绝的风险。



六、尽职调查


     随着这几年政府行政部门简政,如公安部门不再开具十八种证明、民政部门不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等,影响了公证业务的办理,但也给公证处提供了大量作为的机会。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公证服务意识在不断提升,为客户提供全程式、链条式的高品质公证法律服务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公证处具备充足且具有专业法律技能、业务熟稔的公证人员和现代化机构设备,为达到妥善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业务,进行各项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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