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2、司法部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公证在福建省使用须比对的通知》[闽司〔2002〕243号]。(含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办理台湾公证书正副本比对程序)
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名义(我省即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与“海基会”联系,分别履行公证书副本寄送和查证事宜。
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十类公证,之后还增加了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四类。
当事人提交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当事人缴交相关费用(在前台开具法服发票和代收收据)——转比对费给省公协(其中13邮费取现)——开具介绍信——将介绍信、转账单(13邮费)和公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一起邮寄给省公协——比对完毕后省公协邮寄回本处——通知当事人领取比对证明或邮回当事人。
可先致电省公协台湾地区公证书副本是否已寄达协会(查询电话:0591一3772454)
业务部门应拒绝接受台湾出具的盖有“中华民国”字样钢印的公证书,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精神和既有做法,以及“一个中国”原则,存在文书被拒绝的风险。
随着这几年政府行政部门简政,如公安部门不再开具十八种证明、民政部门不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等,影响了公证业务的办理,但也给公证处提供了大量作为的机会。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公证服务意识在不断提升,为客户提供全程式、链条式的高品质公证法律服务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公证处具备充足且具有专业法律技能、业务熟稔的公证人员和现代化机构设备,为达到妥善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业务,进行各项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