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这是一个自带色彩的词,从任何人的口中讲出,往往是一个神奇的故事,但对于其事实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特别是当您在国外说您在国内的某些丰功伟绩时,who care! 又没有人能证明,不是么?
公证处:我能!来,经历公证,了解一下!
经历公证是指当您前往的国家(地区)要求您证明您在我国境内某段时期的活动事实的公证,公证处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您的经历公证。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用到经历公证,又该如何申办呢?
经历公证一般用于办理入境签证、到国外谋职、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等。在公证处提交经历公证申办申请即可,最重要的是要把申办经历公证所需的资料带齐全,所需资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应详列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或任何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厨师证、驾驶执照等(上述证书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
3、当事人的近期两寸照片若干张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1、经历公证可以对申请人在不同地点经历连续变迁的情况一并予以证明,也可以对申请人在同一地点从事不同工作的变迁情况予以证明,或仅对其某一特定时期的某一特定经历单独予以证明。
2、经历公证可以对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或者社会奖励一并予以证明,但仅是工作单位内部奖励,因不具有法律意义,不予证明;对申请人涉及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一并证明。
3、对经历事实发生在域外的,一般不予办理。但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申办工作经历公证的,由派出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
参考文件:《关于为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办理经历公证的函》—司法部公证司(90)司公字第128号,P578。
4、经历公证书应加贴申请人的两寸照片若干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