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要出国,目前已成年。户口,出生地都在上海。但是当初为了让孩子提前上幼儿园,出生未报在上海,报了安徽(母的原户口地),后随其母一起迁为上海户口,所以户口簿上孩子那页未标注已报本地的字样。
请问这种情况去公证局办理亲子关系公证时,需要额外准备什么材料吗?例如孩子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等?
答: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事实真实、合法的活动。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①关系人移居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印影件;
②关系人常居国外尚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国内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需提供关系人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护照影印件和国外居留证明;
③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报告、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人事档案材料等。特殊:发往澳大利亚使用的父母亲申请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父母亲有且仅有几个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
①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②《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同时提供父母结婚证。
5、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由中国境内出境定居的,现已不是中国国籍或持港澳台地区身份证件的,可在申请人出境前原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2、该公证不适用于办理涉外继承、涉港澳台继承的亲属关系;
3、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旁系血亲须在证明信中说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
3、去往日本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如果需要申请人或关系人的详细住址,证明信一般要精确到街道门牌号。
4、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6、出生在香港、澳门等域外的居民申办与在台亲属关系的公证事项,不予受理,应在出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