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银行省城分行坚持要求到本处申请办理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公证,经审查,贷款人为某银行省城分行,借款人(抵押人)为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双方已到省城某公证处办理上述《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公证手续,并到本市的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在本市)且贷款已发放。
再经询问,原来是该分行不放心,理由是借款人(抵押人)的抵押物在本市,到时候如果借款人违约,担心原办理上述合同公证的省城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到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地方法院不予执行,故要求在省城某公证处办理上述《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公证的基础上再办理一次公证。公证费用照交。
请问:已经办理过的公证事项是否可以再办理一次?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都未对已公证的合同再次申办公证做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当事人确有再次公证的事实及理由,该公证申请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可受理该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