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1984年7月13日)(84)领认文字第113号]《关于改进公证、认证工作的几点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如在国外已有外文姓名,在公证书上应注明其外文姓名,外文姓名应同其护照上的姓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