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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流程及所需材料

2019-10-17 10:19:49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7401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去世之后,如无遗嘱,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的继承人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对于不想继承的人来说,需要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公证之后才能生效。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指法定继承人对有关遗产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声明。具体公证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公证处开始受理;


二、提交材料

当时人提交申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声明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复印的人事档案证明);

4、放弃遗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等);

5、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三、审查:公证员审查材料


四、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出具公证处,当事人领取公证书。


五、归档



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声明行为地。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4、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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