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公证告知
本公证处提醒您:
☆ 本告知载明了您所申办之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请务必仔细阅读或/请公证员向您宣读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请向公证员垂询 ☆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但本告知第九条、第十项不受此限制。
三、赠与的财产(如房产、车辆、股份或股权)依法需要办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四、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除共有人均作为赠与人外,须提供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否则赠与人仅可将其享有的份额予以赠与。
五、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七、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除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其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人所有外,受赠人在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可能归受赠人夫妻共有。
九、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十、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十一、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十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十三、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不得规避法律或逃避债务。赠与人无偿赠与财产,对其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赠与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四、由于赠与人、受赠人双方或者一方欺诈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双方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或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证处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给本公证处或公证员的名誉、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处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人已详细阅读/(或由公证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公证告知的全部内容】
赠与人(签署): 受赠人:(签署)
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