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不能。
依据司法部律公司[(1986年3月13日)(86)司公字第38号]《关于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办法〉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及《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故,公证处不能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证明为其办理婚姻状况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