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未再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丧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未再登记结婚的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未再婚声明书;
4、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5、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1)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使用地为台湾地区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且民政部门出具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公证书用于哈萨克斯坦的,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