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按照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编写的《公证程序规则释义》的相关内容,适用出具补正公证书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公证书不能收回的。
二、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
补正公证书的证号应当使用原公证书号,并在原公证书号后标出“补”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