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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声明 > 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房产,这样的声明书可以公证吗?

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房产,这样的声明书可以公证吗?

2020-02-14 10:29:48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405


 
 
 

问题:一当事人给儿子买的房子,名字登记到儿子名下,但现在他想卖了这个房子。因为儿子还未满18岁,所以需要由监护人代理他儿子去卖,并且是为了他儿子的利益。


请问: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房产,这样的声明书可以公证吗?

 
 


解答


一、《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监护人以声明的形式认为自己的处分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保证售房款项作为未成年子女教育、生活使用”,从公证实务层面看应该是允许的、也是合理的。


二、如有他人提出监护人的行为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则实质审查、裁判的权力是法院,而非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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