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于1999年6月29日和两女儿(一女儿是在2000年1月3日结婚,另一女儿在2000年4月3日结婚)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当时办理房产证时,父母将属于自己那部分的产权全部赠给两女儿,房产证为两女儿的名字,现两女儿考虑母亲和哥哥没有房屋居住,于是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赠给母亲和哥哥两人个人所有。
依《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确定结婚时间与取得财产的时间后如能认定是一方婚前财产,且无例外约定,则处分时无需征得配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