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丙(1987年X月XX日出生)。后甲、乙离婚,女儿随甲共同生活。现丙欲随乙去欧洲旅游,甲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其中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委托乙在欧洲旅游期间履行对丙的监护责任,行使监护权。
请问:能否办理此委托书公证?
一、我国没有区分亲权和监护,故使此类问题的处理捉襟见肘。
二、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丙已成年,为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无监护适用之余地。
如目的国的亲权制度有要求,可办理委托书公证,但不是委托监护,而是委托行使亲权制度下的父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