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死亡,留有存款3万元、股金2万元,汽车一辆,房产一套。甲父母和配偶均健在,且留有一未成年的独生女。甲的父母自愿放弃继承权,上述所有财产全由其配偶及女儿继承。
为方便车辆领取行驶证(按交管部门规定,只能由成年人领取行驶证)和日后房屋交易,其配偶在办理继承公证后,又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对继承财产的分割协议公证,由其与女儿对已继承财产进行分割,女儿分得所有的存款及股金,配偶分得车辆和房产,配偶一次性给付女儿现金若干元作为补偿。请问可以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吗?
一、在主体资格上,不属于自我签约。因为甲妻法律地位是双重的:既是其作为自然人的独立自我主体,又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女儿的法定监护人。至于是否会出现“意思表示混同”则属于行为的领域,不是主体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分割财产时不是“相对公平”,而是法定的“必须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现实生活中,遗产分割是否符合作为继承人的被监护人利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分析,不能一概认定可能存在有损被监护人利益之风险,但是公证机构不是法院,无权实质审查究竟是不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故建议不宜直接办理分割协议公证,而可以转化为监护人保证书或声明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