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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析产协议(不动产)公证告知

析产协议(不动产)公证告知

2020-05-21 10:20:16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301


公证处提醒您:

☆本告知载明了您所申办之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请务必仔细阅读或/请公证员向您宣读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请向公证员垂询☆

 

一、本告知所指之析产协议公证系指因共同购买、继承、受赠房产、房屋拆迁安置或婚姻家庭关系等原因形成的不动产共有人之间,就房产的分配、管理、使用等问题协商一致,而由公证机构对所达成的房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出资额(或继承、受赠份额)确定房产份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不动产的析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动产的析产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分割后不得损害、影响其原有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原则上不予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其约定。

五、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但共有人已在协议中对该瑕疵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析产协议中所处分的不动产应当属于协议各方所有或者有权处分,权属有争议的或权属未明确或者权属受限制不得转让(如抵押、查封等)的不动产不得析产。

七、共有人死亡的,应当先在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以确定其继承人,并由该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进行析产。

八、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进行析产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征得夫妻中另一方的同意,或有其出示的同意析产的授权书。

九、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析产而导致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十、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多层房屋分开办理产权,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进行析产分割登记办证:

1、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屋,其建筑面积应在35平方米以上,并应具备独立的生活配套设施(含厨房、卫生间及房间);2、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屋,不具备独立的生活配套设施(含厨房、卫生间及房间),其建筑面积应在65平方米以上;3、分割后的房屋,须具有原始的房屋平面图;4、分割的房屋不得损害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功能。

十一、当事人申请办理析产协议公证,应当提供不动产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应当先向登记机关申请予以换证;权属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十二、房地产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应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换取或注销房地产权证书。房屋析产,析产各方应当于析产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共同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析产各方自行承担,本处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三、房屋权属登记具有以下功能:1、产权确认功能,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2、公示功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3、管理功能:一是户籍管理功能,即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建立房地产户籍档案,其意义在于为房地产的规划、税收、登记、公示提供依据;二是审查监督功能,通过登记制度,对房地产的方位、面积等自然情况及其权属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房地产的权属,同时根据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对房地产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取缔不合法的行为。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达成的析产协议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五、因合同任何一方欺诈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导致所签订的析产协议无效或给相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证处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给本公证处及公证员的名誉、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处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人已详细阅读/(或由公证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公证告知的全部内容】

 

协议各方(签署):

 

日  期: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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