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凡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公文,公证处查阅无误后,可为其办理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
2、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公文,可参照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第二条:“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文,批文机关认为无不宜公开内容的,可进行公证并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公文签发单位出具的同意进行公证的证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