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司法部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司法部第68号令)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四)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当事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为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
问题中所说的没有产权凭证的房屋显然不属于上述范畴,因此不能办理公证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