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有关单位与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出国留学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1、出国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留学基金委(派遣单位)的资助函(若有),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2、两名担保人(非夫妻):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收入证明(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另加网上查询打印的社保缴交清单)或存款证明等证明其担保能力的材料;
3、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留学人员和两名担保人在《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上的签名应在公证员面前做出。
3、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