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1、申请人的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①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出生证明;
②《独生子女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④父或母户口簿可以体现该关系的,父母同一或各自户口簿+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没法体现该关系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成员关系证明或人事档案+父母亲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相应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
1、年纪较大的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没有独生子女证,又是从外地迁入本地没有户籍信息,出生证明可由以下代替:
①原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完证明到派出所盖章确认;
②调取原籍户籍底档;
③本人和父母的人事档案。
2、加贴照片:美国、法国、泰国、哥伦比亚国家需提供当事人个人2寸近照;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4、在中国境内出生,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申请人的出生事实发生地在本处所在地;
③在中国境内出生,现已不是中国国籍或持港澳台地区身份证申请人,到出境前原户籍所在地或出生地公证处办理。
2、申请人出境更名的情况,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
3、申请人系父母婚前或婚后六个月内出生的,申请人需提供与父母亲的亲子鉴定报告。
4、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