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函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派遣函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派遣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被派遣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5、被派遣人的劳动合同;
6、派遣函原件加盖公章;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3、发往巴西等国家使用的派遣函公证,申请人的派遣函内容中需加上单位保证该员工会按时回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