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住所地一般为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为准。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3、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