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声明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
3、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4、接受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等);
5、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可向声明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4、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特殊说明:
接受遗赠的声明应在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事实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