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死者的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的真实性或其他文本与原本相互间的内容相一致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人(即死者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原是中国国籍但已移民并注销户口,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3、医院出具的死者的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及死者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生前的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死亡鉴定书)以及火化证等;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死者生前的户籍或者死亡事实发生地在本处所在地;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死亡的,应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③申请人与死者有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
2、仅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死亡时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予以证明。
3、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