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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 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公证

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公证

2024-04-10 19:42:28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12737


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判决文书生效证明的真实性或其他文本与原本相互间的内容相一致予以证明的活动。

 

我要申办
材料说明
注意事项
相关问题

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非中国居民的,提交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

2、申请人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在本处所在地;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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