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过户籍登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在出生后未做过户籍登记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1、申请人的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未做过户籍登记的证明;
3、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提供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若申请人为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合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在本地居住/工作证明;
②申请人的出生事实发生地在本处所在地;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