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办理的抵押登记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担保法》的规定或政府的指定对抵押行为进行记载、登录、出具抵押登记证书及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的活动。
抵押登记证书的内容包括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身份信息、抵押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数额、抵押物的状况、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登记的日期等事项。
根据登记的效力,民事登记可分为:生效登记、对抗登记、备案登记。公证抵押登记的效力因登记的依据不同而不同。公证机构按照《担保法》第43条办理的抵押登记,属于对抗登记,即在公证机构登记之抵押仅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但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人民政府指定办理的抵押登记时,则属于生效登记,即抵押合同自公证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公证登记,合同不生效,抵押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抵押登记事务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是将部分政府职能转交具有公证职能的社会组织完成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登记与公证都属于民事公示方式,具有相近的属性,因此,由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同时,兼办民事登记事务是十分合适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事务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1、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经公证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合同或债权文书。
3、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或取得证明。
4、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1、应注意公证机构的办理抵押登记活动的范围;
2、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充分告知;
3、抵押物所担保的合同或债权文书是否经本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