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3年2月,县财政局与一企业的世界银行借款并办理了公证,期限60个月,金额300万元,合同约定分期归还借款,每年归还60万,企业以土地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在履行中企业一直未按期归还借款,财政局每年发一个催款通知,最后一笔款还款期己于本月底到期,现财政局可以要求出具执行证书吗?
解答: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证书期限2年,适用执行中断。本案中的债权人既然一直在催收,则并未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可以出具执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