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2个股东,其中大股东为法人股,持有70%的股份,另一股东为自然人持有30%股东,法人股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自然人股东为总经理。在经营中法人股一方认为,自然人股东有关联交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双方无法合作,准备将股份转让,执行董事准备召开股东会,会议要审议的问题就是法人股转股的问题,征求自然人股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法人股一方的律师找到我处申请公证处对此股东大会进行公证。请问是应该办现场监督公证还是保全证据公证?
解答:办理股东会公证,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现场监督的方式,另一种是保全证据的方式。但上述两种不同方式公证办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不同。以现场监督的方式公证,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股东的主体资格、会议程序、会议表决情况真实、合法性,在本案股东之间无法配合的情况下可能无法照此办理;第二种是保全证据的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公证员对整个股东会过程进行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