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因此,如提存人能提供已将拆迁款支付给提存受领人的公证证明或公证机构能核实拆迁款确已给付且受领人确已收到的,因提存的目的即为清偿债务,现债务已经清偿,提存人自可取回提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