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在《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书的复函》(1992年1月27日)(92)司公函015号中曾提及该类公证不宜办理,理由是:婚姻史涉及当事人隐私,取证比较困难;在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后实际意义不大。但上述《复函》是针对涉外公证答复的,不能直接推定适用于涉台公证。
本案中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申办结婚前无任何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存在涉及个人隐私、取证比较困难、婚后办理该公证实际意义不大的问题,因此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