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并签订了约定书,可以公证吗?
2021-01-18 11:09:29
来源: 公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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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甲(男)与乙(女)为同村村民,已结婚12年,婚后乙到甲家生活,但户口未迁移到甲家。现在甲、乙根据《婚姻法》第九条之规定,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并签订了约定书,到公证处申请公证,请问可以办理吗?
解答:可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对其中“约定”的理解,不应用时间加以约束,夫妻可以自由协商决定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也可以单独组成新的家庭,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