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如选择适用德国民法,应当提供该国法律规定。但如适用该法律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