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当事人甲到公证处申办委托书公证,委托乙办理在台的相关继承事宜。乙的实际出生年月为1950年1月1日出生,因甲误报乙的出生年月为1940年1有1日出生,致使委托书由于受托人的出生年月不准确无法在台使用(委托书副本已寄送海基会)。公证处已为当事人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更正受托人的出生年月)。请问甲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委托书公证吗?
可以为其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书是受托人享有代理权的凭证。第一份委托书因委托书内容与受托人身份不符,不能使用,在情理之中。如重新办理委托书,修正了相关内容,该委托书完全可以作为受托人享有代理权的凭证,供受托人处理相关事务时使用。至于两份委托书之间的矛盾之处,所办理的声明书足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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