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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委托 > 司法部“五不准”政策下转委托公证办理问题

司法部“五不准”政策下转委托公证办理问题

2021-01-28 11:09:09
来源: 中国公证协会
浏览量: 3978


【案例】当事人王某在海南购买一处住房,因本人无法到场,特委托朋友李某代理其办理产权登记及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事宜,王某提供的委托书中受托人李某有转委托权。请问上述委托公证是否可以办理?


【解析】第一,委托是常见的公证事项,司法部“五不准”文件并未禁止公证机构办理涉及转委托内容的委托公证,因此,为当事人使用方便,委托书中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授予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并无不可。即使系处分房产类委托书,只要进行了相关实质审查,亦可以办理公证。


第二,案例中,受托人李某持经公证的、带有转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办理转委托公证,也可以办理。鉴于委托人(被代理人)有权在办理委托公证后取消委托,所以,转委托公证不仅要审查转委托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还要审查原委托关系是否存续有效。若无法查实原委托的存续有效性,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在公证书中注:“本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作出证明”。当然,本案中的委托事项只是办理产权登记及领取权证等相关事宜,如果涉及敏感、重大财产权益处分的委托事项,依照司法部“五不准”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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