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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财产约定和财产分割有什么不同?

财产约定和财产分割有什么不同?

2021-07-21 09:41:56
来源: 公证学苑
浏览量: 2182


案例

    应房管部门要求,对准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确定产权份额进行公证。后续登记的是夫妻其中一方(夫妻一方放弃产权或者单身的购买人)和另一个朋友按份共有。这种情况是属于财产约定还是财产分割?



答:对于夫妻之间来说,财产分割和财产约定是有区别的。


一、二者生效要件不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夫妻之间原则上是不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而财产分割通常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离婚为生效要件,再或者是发生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分割的特殊情形(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财产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产生约束力,不以离婚为目的或者生效要件。


二、二者约定财产内容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婚内财产约定可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也可以是对婚前财产进约定。


三、法律规定不同。

(一)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规定

1、原先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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