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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房产交易 >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办理指南!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办理指南!

2019-02-13 09:48:21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783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地产开发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如果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方特指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需要对主体资格予以特别审查,包括主体身份证明、经营开发许可证、政府批文等内容。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一手房”买卖合同,出卖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而“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一般属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卖方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两者需要予以区分。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的功能与作用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但相关的立法不完备或有些滞后,导致现在产生了很多房地产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证具有保证房屋买卖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公示性的功能。


    不动产交易涉及物权很可能收到原物所有权人追夺的危险,交易相对人难以预知有多少人将来会出来主张物权,因此交易之前应尽力搜集信息以便周全考虑防止可能面临交易后的纠纷,而公证正是能降低未来不测的损害、提高交易公示性的不二选择。公证机构在接受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申请后,需要指派公证人员对交易的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前手买卖等限制交易的情形进行核实,有利于规范引导买卖双方依法订立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要见本部分尾注】;



三、申请人应该提供的材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出卖人)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表明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红线图;

4、市政府、计委的立项批文;

5、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

6、项目预售许可证;

7、如商品房为现房并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应当提供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8、预售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9、贵公司关于该项目是否存在担保负担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之优先受偿权情形的说明书;

10、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平面图、项目销售现状图表;

11、企业资质证书;

12、该项目预售方案;

13、根据商品房项目的特定情况,须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由公证员核对后相关复印件将由公证处存档备查。


(二)买受人应提供的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件(国内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护照等);

2、签订合同之前,买受人如已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应提供已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凭据;

3、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法人及其他组织:

1、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表明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有关购房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根据买受人的特定情况,须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证各环节应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当事人身份、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商品房项目的权属情况;

5、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权属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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