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而被羁押在看守所。他在被羁押前买了两套房子,因为不能继续还款,想办理委托公证以便撤销合同,可否办理?
答复:
1. 羁押期间申请人的民事权利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于羁押期间的申请人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申请人虽然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未被剥夺。
2. 对于羁押期间的申请人申请公证事项所处分的财产,公证机构一方面可以向办案机关核实,另一方面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对于没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人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
3.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进入看守所会见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看守所条例》、《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涉及案件审理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提讯人犯;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由此可见,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没有办案机关的允许,是无法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之,公证员进入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当面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经看守所及办案机关同意。
因此,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后,在办案机关的同意下,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公证业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