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遗嘱继承,如果有部分继承人不来配合办理继承手续(不配合的继承人是公证遗嘱中未分得财产的),可否通过邮寄送达告知形式通知其到场确认?如限期不到,可否直接依据公证遗嘱办理继承公证?
答复:
1、如当事人提交的是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受理遗嘱继承后,应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公证机构向法定继承人核实的方式通常有当事人到公证机构当面确认、电话核实、信函邮寄核实、全国公证遗嘱平台查询、公告等方式。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对核实的方式并未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先查询遗嘱库,同时要求继承人到场确认;不能到场的,电话核实、信函方式、公告均可。以电话方式核实的,做好录音同时形成工作记录进行留存;以信函方式核实的,对相关邮寄材料及签收的记录进行留存。
2、 如当事人提交的是非公证遗嘱,公证机构需先查询全国公证遗嘱平台,并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未能到公证机构的,建议提交经公证的确认书。
附: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为在境外所立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确认遗嘱的效力。
第十五条 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一)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二)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四)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五)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争议的;
(六)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