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零跑腿公证咨询
    全天候接听 | 一对一贴心服务
    客服热线 400 878 0020
    在线咨询 立刻咨询
    微信咨询
公证指南 >声明 > 抚养事实公证可以适用于哪些情形?

抚养事实公证可以适用于哪些情形?

2019-02-19 11:08:27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849


问题

    民政部、司法部等五部委发布的民发(2008)132号文中只提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由公证机构出具抚养事实公证书。请问,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抚养事实,能否公证?


答:抚养事实公证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类别,其区别于登记收养与事实收养。公证机构对抚养事实进行证明后,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依据我国相关政策文件确定。


相关政策如下:


1、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司发通[2000]33号)规定:“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分析:从该规定来看,公证机构可以对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即1992年4月1日--1999年4月1日)之间形成的抚养事实进行公证。


2、云南省《关于印发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2007年7月2日发)。该文件规定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期间是“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


3、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司法部编订的《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中有“抚养事实公证书”格式,该格式的附注说明:“本格式适用司发通〔2000〕033号文规定的对抚养事实的公证。对其他扶养事实的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解析


    抚养事实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属于我国《公证法》第二条所确定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公证证明的客体,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当事人基于其他原因申请的抚养事实公证。司法部等有关部委相关发文虽然规定了一些可以使用抚养事实的情形,但并不是说只有这些情形才能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上述相关发文和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附注也说明并不禁止因其他目的而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抚养事实公证,其意在于证明抚养事实,至于被证明后可以达到何种法律效果,这完全可以由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斟酌后进行规定,这并不违反公证法和相关政策。


有帮助(3
没有帮助?点我咨询
分享到:
您有任何问题,请在这里提问~
最多输入260字
精选留言